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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3臺南市左鎮區中正里171-4號總收發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總包價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2) 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園藝、水土保持工程)
(3) 營業範圍以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園藝、或水土保持工程等之工程技術事項為限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依法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者。
(4) 營業項目登記有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A102080園藝服務等景觀、室內設計業。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2-1)建築師: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等影本。
(2-2)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開業執照等影本。
(2-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等影本。
(2-4)景觀、室內設計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須能顯示其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一)規劃設計部分:1. 依契約第八條規定時間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2.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測量報告及樹籍資料發函送達機關。3.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5日曆天內將初步設計成果報告(份數依機關通知辦理)發函送達機關。4. 廠商應自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內容依本契約第二條【二、細部設計階段應辦工作(一)細部設計圖文資料】之規定辦理,份數依機關通知) 發函送達機關。5. 細部設計書圖經機關通知核定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將招標文件發函送達機關。6. 廠商應自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核定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將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及宣傳影片(份數依機關通知) 發函送達機關。7. 履約過程如需辦理民眾說明會、座談會等溝通會議,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將相關資料(含簡報、邀請人員名單、場地等,依機關通知辦理)。8. 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發函送達機關。(二)監造部分:1.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2. 廠商應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應辦事項。3. 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21日曆天內將監造成果發函送達機關。4. 其他依契約應提送之相關資料,應依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
2、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故停止上班,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所不另行通知。
3、廠商得標後繳納印花稅,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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