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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契約計算之單價比照決標單價續辦採購直至經費用罄,惟廠商不得利用任何理由展延履約期限。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28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一般廠商:■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大類或CF中類之合格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廠商若對內容或執行項目有疑慮,請逕洽(06)2719024#119毛譯萱護理師。
■規格注意事項:
1.投標時,廠商需提供本項產品之國內外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型錄需清楚標示產品廠牌及型號以供審查,型錄如為外文規格部份需劃線註記,並於原文規格旁空白處,註明中文翻譯,如規格部份未於型錄註明時,需提供原廠補充說明或原廠技術文件或公正單位證明書補充說明,不得由廠商自己證明或切結說明,若為原文者應翻譯成中文以利審查,否則投標視為無效。
2.驗收交貨時,得標廠商需檢附產品之國外原廠進口證明文件或國內原廠出廠證明,如為影本,招標單位可要求提供正本供比對。
3.驗收交貨時如為進口品應檢附進口證明。為確保交貨品為1年內新品,亦請提供出廠證明、新品證明或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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