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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7臺南市鹽水區岸內里新岸內9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7臺南市鹽水區岸內里新岸內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1.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2.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者:投標廠商未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者,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3.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之業務者,或;4.公司或行號。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五、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六、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身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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