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中山路一段一三二號
電子郵件信箱
MLD10005@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後續擴充注意事項:
配合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所增加服務項目,於本案履約期限及預算金額餘款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隆田郵政第07號信箱或派專人逕送本所二樓行政課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等,相關證照齊全且無不良紀錄,並有能力承攬完成本標案者。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本案補充公告基地基本資料,請下載附件詳閱。因基地非自由開放,如有現勘需求,請事先洽詢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蕭小姐579111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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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約期限:
(1)規劃設計部分:
A、乙方應自甲方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書圖(含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成本概估、模擬圖等資料),再由甲方邀集相關單位辦理基設審查會議,俟基設審查通過後,於2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
B、細部設計預算書圖經由甲方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細設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提送正式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等資料1式6份,供甲方辦理工程招標。
C、乙方應配合甲方出席相關審查會議及簡報說明,並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設計內容。
D、甲方審查作業期間,不列計履約期限。
(2)監造部分: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2.服務費用:
(1)本案工程預估總經費為新台幣3,000萬元整(預估工程款2,742萬元整)。
(2)本案之設計監造服務費:採總包價法(設計佔55%+監造佔45%)。
(3)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估算總價,建造費用五百萬元以下,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10.50%;建造費用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10.00%;建造費用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8.90%,預估設計監造服務費所需經費(決標上限)為新台幣260萬元整。
3.付款方式:
(1)設計服務費:於工程發包完成後廠商申報開工,得申請支付設計服務費累計達80%(計算方式採以工程決標金額計算服務費用×設計比例×80%);尾款於本案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請領,本案為上級代辦經費,則俟該款項核撥至本所後一次付清。
(2)監造服務費:於本案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請領,本案為上級代辦經費,則俟該款項核撥至本所後一次付清。
4.契約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或自行購買印花黏貼於契約封面內頁。
5.本案採限制性招標,凖用最有利標,採行「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並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及「序位法決標」三階段同日連續辦理。
6.電子領標者,須取得當次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
7.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8.請留意本案截止投標時間;餘詳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9.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10.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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