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中山路一段一三二號
電子郵件信箱
kn080@mail.tainan.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後續擴充注意事項:
1.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款」。
2.項目為預算書內各工項,並依原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3.辦理後續擴充之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或達560,065元(工程施工費,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廠商利潤、管理費及保險費、營業稅),兩者先至者為履約期限,合約視同期滿結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隆田郵政第07號信箱或派專人逕投本所二樓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凡營業項目包含交通標誌、標線施工,且經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自開工之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或達560,065元(工程施工費,勞工安全衛生設備費,廠商利潤、管理費及保險費、營業稅),兩者先至者為履約期限,合約視同期滿結束。
2.付款方式:履約完成後,經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依累積各次施工通知單實作數結算算後,一次無息付清;本案為上級代辦經費,工程款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為撥付。
3.保固期:自驗收合格日起,標線1年6個月,標誌5年。一百萬元以下免付保固金(須檢附具有至少1家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連帶保證廠商之保固切結書)。
4.報請驗收時,應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以作比對及學術機構檢驗材料合格證明。
5.配合機關進行「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整備情形運作機制」督導事宜。
6.電子領標者,須取得當次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
7.餘詳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8.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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