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20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中山路一段一三二號
電子郵件信箱
kn080@mail.tainan.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後續擴充注意事項:
1.項目為預算書內各工項,並依原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辦理後續擴充之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前。
3.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款」,加新臺幣378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隆田郵政第07號信箱或派專人逕投本所二樓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且無不良紀錄之土木包工業(含)以上廠商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1)履約期間:本案應於簽約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2)施工期限:以每次「搶險搶修通知單」所載之「限定開工時間」及「限定竣工時間」為依據。
2.付款方式:全部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於9月、12月分二次辦理結算並付清。
3.保固期:無。
4.報請驗收時,應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照片以作比對及學術或規定機構檢驗材料合格證明。
5.本工程後續擴充注意事項:
(1)項目為預算書內各工項,並依原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辦理後續擴充之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前。
(3)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款」,加新臺幣378萬元整。
6.如屬需緊急修復工程,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2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完成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並回報機關處置情形,且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修復完成;若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未能於2小時內進場緊急處理完畢,並回報機關處置情形,每次罰(扣)款10,000元,上述罰(扣)款情形累積3次者,機關得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102條之規定辦理;如導致發生意外事件或國家賠償事件者,由廠商負責全部責任。
7.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
8.餘詳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他招標文件。
9.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6,臺南郵政第22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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