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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涉及住宿飲食及交通運輸,為確保行程不受阻,故收履保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並具備有承作本案能力之廠商 。(如規定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由招標機關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填寫)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條內容擇定。廠商所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需求擇定廠商條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1,000萬元工程適用)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9份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種類(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派駐勞工者,應擇定)。
█公共意外責任險(履約標的涉舉辦活動者,建議擇定)。
█其他:
1.廠商需於活動期間(含事前佈展及事後恢復場地等)辦理工作人員和參與人員保險,並於活動期間(含延長活動日程)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2.由廠商自行衡量追加保險類或附加險(無則免附),凡因廠商造成之任何損失,因保險範圍、投保金額等之不足或未投保者,均由廠商負責賠償。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1.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
2.雇主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300 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3,0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5,000 萬元。
3.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 萬元。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2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5,000萬元。
(三)本案預定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辦理簡報評選作業,廠商簡報之序號(順序)依投標時間先後排定之,不另行於簡報當日重新抽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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