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09/01/06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廠商地址
730 臺南市 新營區 三仙里育德九街8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9/02/03 - 109/04/02 (預估)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本案已於1月13日上午決標給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915,000元,但於整理檢附文件時發現廠商工程估價單【總表】內「七、營造工程加值營業稅(5%)」未填寫,根據本案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59條-第1目-第13小目:「與報價有關之投標文件,除另有規定外,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數量為1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1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否則均視為無效標。」,因此判定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無效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撤銷決標給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結果。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一、重行辦理招標。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四、原係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因本案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擬採「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