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五段五十六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丙級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等與本案相關廠商。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營造業登記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免附)
5、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營造業免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檢附)
6、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7、切結書(詳招標文件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內切結書1)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於申報完工時,應併完工報告書提供施工前、中、後清晰現況照片2份(含電子檔),供本校驗收時核對。
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提供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至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