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110年7月31日止有後續擴充在採購金額範圍內,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委外廠商每學期記點不得超過10點,並經午餐推行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用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廠商。營業項目須登記有食品製造業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
2.應檢附證明文件:
(2-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標單正本
■單價分析表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
■委託代理授權書
■電子憑據磁片、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押標金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2-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0份)
■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資料
■衛生局最近一期檢驗合格憑證
■營養師證書與執業證照影本
■廚師證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0份)
■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資料
■衛生局最近一期檢驗合格憑證
■營養師證書與執業證照影本
■廚師證照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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