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後續擴充,保留增購之項目為「65吋以上液晶電視組(含可移動式立架)」及「3200流明以上短焦投影機」,保留後續增購金額為「以已公告之預算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保留增購期限為106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開元路71巷3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電腦、資訊器材代理商、經銷商、批發商、零售商等廠商。營業登記項目包含下列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中類代碼其中一項者:電腦設備安裝業(E6)、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電器批發業(F1)、電器零售業(F2)。
2.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者。
附加說明
1.本案預估需求數量之數字代表最低採購數量,本機關得保留增購之權利。
2.本採購決標方式:單價決標,於估價單已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多項,未採分項決標(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得標廠商) 。
3.本案採後續擴充,保留增購之項目為「65吋以上液晶電視組(含可移動式立架)」及「3200流明以上短焦投影機」,保留後續增購金額為「以已公告之預算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保留增購期限為106年6月30日止。
4.105年12月16日第一次更正公告係因廠商來函就規格提出疑義,經檢視更正本案採購規格說明書之部份規定,使更符採購法之規定。另原契約履約期限係屬誤植,修正為決標日起45個日曆天內。
5.105年12月19日第二次更正公告,係前次更正公告之再檢討,主要修正短焦投影機為3200流明以上,一併修正部份規格文字,確保市場至少有3廠牌型號之短焦投影機合於本案規格。
契約履約期限一併檢討修正為決標日起60個日曆天內。
投標須知第十三條,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修正為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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