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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因應計畫所需設備及周邊設施修復工程費。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工程開工後至111年12月。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案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金額範圍內及後續擴充費用551,39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西門路3段41號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0日曆天以內竣工(240、240、120)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1.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A.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
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國定古蹟:
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泥作匠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
1.採電子領標方式。(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 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二、
開標程序
開標時間先審查證件後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企劃評選時間擇日通知合格投標廠商。
四、投標廠商請於上班時間投標。2/2-2/10適逢春節不上班,投標時間至2/11上午12時截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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