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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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 擬增購項目:依契約項目。
(2)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106年10月15日止。
(3)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保留增購經費以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545,800元)為上限,【增購金額為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結餘款】,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年05月08日下午5時30分前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達台南市新化區中山路130號或專人送達本所行政課。
★廠商得標後繳納印花稅,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新化分局電話(06)5981110分機401、傳真(06)598215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受理機關:台南市新化區公所 電話06-5905009#125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交通標示工程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誌標線工程)營業項目代碼為EZ06010,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其他
1.餘詳如投標須知。2.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異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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