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九份子大道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合約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乙方即開始執行全部工作至公共藝術 完成報告書完成備查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凡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其他相關業者,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於114年10月2日更正以下文件
(1)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2.分期付款/丙.第三期: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徵選、鑑價會議,並完成議價、簽約及決標公告,乙方檢送第三期發票(或領據)30天內,由甲方應撥付合約總價30%予乙方,計新台幣180,000元整。
(2)投標廠商評審須知:五、補充說明及規定/(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本案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審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立九份子國民中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