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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工程原有工程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6年6月30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111號(二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11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日曆天)(參照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伴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及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1.本案第一次公開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如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且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投標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並得採用第一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惟投標之外標封及公告、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2.押標金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應為即期,並以『臺南市白河區公所』為受款人。
3.本案截止投標日為辦公日,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本案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4.承攬契約之印花稅由得標廠商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該繳款書除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辦理開立外,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自行上網開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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