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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額或數量(項⽬):本契約原有勞務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若另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式辦理,免召開議約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國115年12⽉31⽇。
擬保留增購之⾦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58萬8,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111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11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參照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即食餐食製造業(代碼C199030)、餐館業(代碼F501060)或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代碼C104020)。
其他:附加說明
1.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最有利標採固定費⽤⽅式辦理招標作業,並與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議約。
2.開標當⽇審查並公布符合資格之廠商,於資格審查後,由機關另⾏通知合格廠商評選時間。
3.本案截止投標日為辦公日,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本案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4.承攬契約之印花稅由得標廠商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該繳款書除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辦理開立外,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自行上網開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5.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