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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後續擴充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本案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81號
開標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81號 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81號 收發室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指定規劃設計工作,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如下:
1.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2.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5.建築師證書影本
6.開業證書影本
7.切結書1正本
8.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2份)
附加說明
1.本案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公開評選,經議價程序,以固定費率決標。
2.本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3.開標當日審查並公布符合資格之廠商,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評選時間(展示立體模型、簡報暨視覺模擬動畫、答詢),以上所述立體模型1座及視覺模擬動畫等,請於評選簡報當日提送。
4.獎勵辦法:評選第一名廠商獲優先議價權;評定序位第二且評分合格(獲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75分以上)者,得支領獎勵金新台幣伍萬元整;評定序位第三且評分合格(同上)者,得支領獎勵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序位之評定依評選作業說明之規定辦理),惟支領獎勵金之投標廠商需無條件將本案智慧財產權(服務建議書之規劃設計內容),移轉給招標機關使用;評定序位第四(含)以後者不予獎勵。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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