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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配合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所增加服務項目,於本案履約期限及預算金額餘款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20日內開工,270日內竣工,詳如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且無不良紀錄之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圖說文件費用新台幣300元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至本所行政課總務親自購領;2.郵購(請附A3尺寸信封並書寫收件人之姓名、地址;信封請貼足120元快捷郵資);3.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ww.geps.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其他
1.餘詳列投標須知及附件;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3.付款辦法:(1)估驗款:(1-1)廠商於工程進度達25%、75%時,(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1-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廠商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2)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由補助機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撥予廠商。詳如契約第5條。;4.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5.本案評選時間為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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