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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項目為本案相關案件,並依原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計算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6年10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3,000,000元。
本案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截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南市政府範本(本府範本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綜合營造業(E10101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E102011)(設立於臺南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本案為開口性合約,工程執行總經費上限為預算金額新臺幣1,998,980元,契約總經費以各項施工單價總金額而定。如於契約期限內工程執行總經費上限已請領支付完畢,契約視同期滿結束;如契約期限內工程經費尚有結餘於工程期限截止日契約期滿結束申報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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