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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6臺南市學甲區華宗路5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需求擇定廠商條件)
■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詳見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已完成廠商之用印合約送達招標機關辦理簽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未經招標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視為放棄得標,拒不簽約,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本案工程應於簽約日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3.投標須知第64條: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係指完成操場PU跑道(全密式、透氣式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證明書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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