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rchitect@tn.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基於提升採購效益,並減少重複採購作業程序,本採購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日起至112年全國運動會賽事完畢後60日內。
2.金額: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50萬元。
3.項目: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 價。如為原契約項目內依原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 維持招標作業品質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廣告行銷、印刷、文創、體育賽事場地規劃佈置相關合格廠商或登記之營業項目與招標標的符合之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 103 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檢附:
1.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s://gcis.nat.gov.tw/ela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其他:詳如招標公告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立崇明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