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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之丙等以上(含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EZ11010)及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EZ14010)等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釋疑期限為截止投標日前一日。
2.開標及資格審查地點:如公告。
3.評選會議由本校另行通知,請符合資格廠商派員出席並進行簡報。
4.本工程空污費由得標廠商代為辦理繳納,事後憑據向本校請領。
5.本工程所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等情形。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另行裝訂,放置外標封內) 。
6.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7.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8.品質計畫於開工前1日內提報整體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1)自主檢查表。(2)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3)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4) 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9. 有價廢料處理:廠商於施工期間所拆除之管(線)路、設備等,如涉及學校列管財產者,應予保留並放置於校方指定地點,如係廢棄物者,則由廠商依相關環保法令妥善運棄,不得逕予丟棄校園內。其處理費用包含於本工程款中,不論是否單獨列於估價單,廠商均應配合辦理,不得要求契約以外之金額。本招標案施工現場跑道既有直道水溝蓋請承包商依校方指定地點放置-不作有價廢料價購回收。
10. 廠商第一次申請估驗款需提繳給本校,工程中土石或廢棄物運送運棄合格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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