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第一次後續擴充:109學年度。履約期間違規記點未達18點,且經本校學生午餐工作執行小組會議同意後,依原契約採購項目及條件後續擴充1年(110學年度起訖日),擴充金額以540萬元為限。
(二)第二次後續擴充:110學年度。履約期間違規記點未達18點,且經本校學生午餐工作執行小組會議同意後,依原契約採購項目及條件後續擴充1年(111學年度起訖日),擴充金額以540萬元為限。
(三)本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9學年度(至110年7月31日,或因國家
廠商資格摘要
凡設立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與標案內容相關之營業項目廠商,應檢附之文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營業項目為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及其他餐飲業(伙食包作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電子憑據磁片、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退還申請書
押標金
產品責任險證明
廠商切結書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營養師證書與執業證照影本
廚師證照影本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一式7份)
廠商信用證明
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資料
衛生局最近一期檢驗合格憑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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