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全部項目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擬增購之情形: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有意延長契約者,應於每年3月5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1次申請以1年為限,學校保留續約3次之權利,或累積總採購金額600000元為上限,次數年限或累積總採購金額以先到達為優先。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9年7月31日。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台幣600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三段2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品製造業者,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詳如投標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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