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工程於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如入口意象造型牆、家長等候區、儲藏櫃、飲水機、戶外活動區改善工程、分離式一對一變頻冷氣設備、消防設備改善等)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案履約期限。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2,264,000 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45 臺南市南區西門路1段30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情況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一、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
(一)投標須知第七十點,得標廠商應辦理簽約時間,由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修改為7日。
(二)工程採購契約第七條第(一)項,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修改為「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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