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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臺南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第一區)案之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依115學年度實際施作人數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至116年1月20日中午12時止、新臺幣6,467,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4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1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本市或它縣市地區診所、醫師公會,能組成健康檢查(稱健檢)工作團隊為原則。
1-2執行身體診察健檢團隊成員至少應含護理人員3名(每科、站配置1名護理人員)、牙醫師1名、小兒科或內科或家庭醫學科醫師2名、工作助理2名,組隊至校進行健檢工作。
1-3健檢團隊須具有合格檢驗師3名以上,負責從事寄生蟲、尿液及血液檢查工作。
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醫療機構執業照或開業證明影本)
2-2依投標廠商資格檢附:
2-2-1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書影本(醫院投標者)
2-2-2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診所投標者,若有協力診所亦應檢附)
2-2-2執行健檢團隊人員合約書或同意書(由診所投標者,執行健檢團隊非屬同一間診所者,立書人應含醫師、醫檢師及護理人員)。
2-2-3醫師公會立案證書影本(醫師公會投標者)
2-2-4原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公文,得標後應以公文報請本府衛生局核備。(它縣市廠商投標者,除檢附(2)證明文件外,另需檢附本點文件)
2-3實(檢)驗室設施認證文件:健檢團隊執行檢驗之實(檢)驗室設施認證書影本或最近半年內檢驗儀器校正相關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0610更正外標封、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