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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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以臺南市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大新營
區學生健康檢查案之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並依107學年度實際施作
人數核算付款。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107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36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
廠商資格摘要
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本市地區診所、醫師公會 (檢附醫療機構開業執照、醫院評鑑證明書、實驗室設施認證書或最近半年內檢驗儀器校正文件、醫師公會立案證明)。
b.由本市地區診所投標者,執行健檢之工作團隊非屬同一間診所者,請檢附各參與診所之開業執照,醫師、醫檢師、護理師等人員執行本案之合約書(或同意書)。
c.需組成健康檢查工作團隊,成員至少有護理人員3名(每科、站配置1名護理人員)、牙醫師1名、小兒科或內科或家醫科醫師2名、工作助理2名,組隊到校進行全身理學檢查工作。
d.須具有合格檢驗師3名以上,可負責從事寄生蟲、尿液及血液檢查工作 (檢附醫事檢驗人員執業執照) 。
e.參與健檢醫師、護理人員、檢驗師皆應具備衛生單位登記合格之執業執照及醫療院所服務證明文件 (檢附專科醫師證書;醫師、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之執業執照、醫療院所在職服務證明書) 。如須有支援之醫事人員,可洽本市醫事團體、公會,組成醫療團隊,並向衛生局完成報備。
f.健檢醫師若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時,則應登錄執業滿3年以上之醫師,並檢附該登錄執業證明。
g.若為外縣市廠商參與投標,則除上述資格外,須檢附原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公文,得標後應以公文報請本市衛生局核備。
附加說明
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證,每一憑證以投標一次為限。電子憑證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須將該電子憑據明細(副檔名為tkn檔)於列印後檢附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6)2982746,檢舉信箱:台南郵政22號信箱。
2.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3.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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