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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臺南市立田徑場1樓辦公室)(因體育場周邊施工,投標請由南區市立田徑場西南門或東南門入口經操場進入辦公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交貨、測試及安裝等(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南市政府範本修正(依工程會範本修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屬中華民國合法設立之體育健身器材販售業者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案採購標的者。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請,勿檢附)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正本
■議價標單正本
■企劃書1式7份
■履約標的明細表(報價單)(請附於企劃書內)
■具彩色產品照片之型錄或相關產品證明1式1份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協力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協力廠商之同意書並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一)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
(二)電子領標網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投標:因南區體育場周邊施工,請投標廠商於截標期限前,由「南區體育路→市立田徑場西南門或東南門→操場→1樓辦公室」進入,並將標封交予本處收發人員。
四、開標程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3條規定辦理招標。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已奉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進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當日資格審查合格者,將另通知合格廠商辦理評審會議,並依評審會議決議之廠商優勝序位,依序辦理議價(約)及決標作業。
五、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帶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負責人未能出席,應由授權人員代表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15分)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九、更正公告:修正需求規範書(小腿訓練機之規格-外掛槓片文字刪除)及延長截標/開標時間。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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