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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同本案所有項目及新增服務。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採購驗收合格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依合約單價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4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投標須知採用臺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承攬契約)、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3.納稅文件之證明。
二、書面投標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
開標程序
開標時間審核證件,審定後隨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
四、
其他
1.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稅票。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六、本案第1次開標(詳招標公告日期)為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審事宜請見本案邀標書及評審須知,開標審查符合資格之廠商,將另函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並於是日評審會後當場辦理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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