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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驗收合格日止,金額或數量(項目)同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依合約單價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市立田徑場1樓警衛室旁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市立田徑場1樓辦公室-請交收發人員)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否,使用臺南市政府範本(市府範本依工程會範本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需檢附投標文件:(投標須知第33點及第33-1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3.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1期或前1期)。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標單正本。
6.工程報價單(含總表、工程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正本。
7.押標金(詳投標須知)20,000元。
8.切結書1正本。
9.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10.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11.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
12.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一)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
(二)電子領標網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投標:請投標廠商於截標期限前投標(請留意招標公告是否更正並預估投標時間),將標封交予本處收發人員。
四、開標程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達3家,已簽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帶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負責人未能出席,應由授權人員代表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15分)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七、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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