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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同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
(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採購驗收合格日止。
(三)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
1.以已公告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或另獲中央補助款或地方自籌款挹注額外增加之預算。
2.後續擴充數量依合約單價增購以變更設計(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上限5,478,65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請交收發人員)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依本處需求修訂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稅票。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帶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授權章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負責人未能出席,應由授權人員代表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53、54及57條規定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15分)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991111轉8674,傳真:(06)2955712。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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