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本採購係屬工程招標採購案,擬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同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工程履約期間、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依合約單價增購,以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體育處1樓第2會議室(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市立田徑場警衛室旁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線上報價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南市政府招標範本一本處需求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設立於臺南市或毗鄰縣市)、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可承作本採購標的相關費工程項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3.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應於當場完成補正。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帶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授權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負責人未能出席,應由授權人員代表出席,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15分內)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其他: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6)2991111轉8674,傳真:(06)2955712。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詳見投標須知。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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