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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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一)全國家庭教育個案管理平臺系統新增規格。(二)全國家庭教育個案管理平臺系統維運費。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183萬7,404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溪北服務處研習教室(資格審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11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得以承攬本採購標的之專業資訊服務等相關廠商。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服務電話0800-080512),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其他
1.開標日期:106年3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評選日期另訂。
2.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3.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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