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gda1201j@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同本工程所有項目及新增工項。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採購驗收合格日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
以已公告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或其他補助預算增購。後續擴充之契約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758萬8,406元整。
後續擴充數量依合約單價增購以變更設計(換文)方式辦理;另新增工項以議價方式辦理。
視辦理情形另行籌措經費支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送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南市政府招標範本依據本局需求修訂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三、【開標程序】:審核證件後隨即宣讀資格審查結果。
四、【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工。
五、【其他】:
1.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依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印花票。
2.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3.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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