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0210000@mail.tainan.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配合工程如辦理變更設計所增加工程項目,於本案履約期限及預算金額餘款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09年12月。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本案預算金額扣除本案決標金額為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都市發展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1)掛號寄達臺南郵政62-125號信箱,或(2)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餘詳契約第七條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月12日下午5時30分前;機關答覆之期限為10月23日下午5時30分前。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3)廠商得標後須於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開立採購合約印花稅繳款書,並繳納之。(4)評選時間由業務單位另訂之。(5)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相關送審資料,連同標封於投標時一起送達。(6)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7)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8)本次公告更正招標文件之「空白標單」.xls檔案及.xml檔案(PCCES檔案)內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項次「壹.一.14.1、2、4、5、6、7、16」之項目及說明,因屬文字內容誤植修正,變更非屬重大改變,且預定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更正公告,故無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