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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都市發展局9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截標期限前,(1)掛號寄達臺南郵政62-125號信箱,(2)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90日內提交期初報告書;餘詳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請求釋疑之期限為6月12日下午5時30分前;機關答復之期限為6月23日下午5時30分前。(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廠商得標後須製作契約,並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4) 評選時間由業務單位另訂之。(5)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相關送審資料,連同標封於投標時一起送達。 (6)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7)本計畫經費係分年編列,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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