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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本案工程報竣前 、金額 採購金額扣決標金額之餘數
數量(項目): 本工程相關之追加數量或工項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收發)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5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合格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營造廠負責人具文資修繕計畫或修復工程之經驗。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工地負責人具「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結業證書。
2. 聘任瓦作、泥作傳統匠師。(以下其一符合即可)
(2-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2-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4月15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3.本案須繳交押標金,並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點)
4.本次更正契約1.5.7、投標須知33、標單及工程修復圖:依法合格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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