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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工程項目及相關之新增工項。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上限:本標案履約期限內 。
擬保留擴充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後續擴充金額 $45,458元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提升採購效率:本案以統包辦理設計及施工,以統包辦理設計及施工,除可節省採購行政流程亦減少設計及施工介面摩擦,加速執行進程。
二、 確保採購品質:從設計到施工納入最有利標評選,可確保設計及施工品質介面整合,避免工程最低標由劣質廠商得標施工,俾利新營文化中心施工期間,民眾安全及施工品質確保。
三、 可縮減工期:由原本設計、施工二階段發包,縮減為一次性統包招標可節省採購程序,此外可就施工介面先行整合,避免產生衝突延遲施工及二次施工等浪費公帑之情事。此外本案空間作為各項藝文展演場所,均已預排各項活動,藉由統包方式辦理可有效控制時程,避免施工延遲影響後續活動進行。
四、 無增加經費:本案需依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執行,廠商只能依本局預算辦理統包工程,無增加經費的可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採購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及組成方式如下:
A. 第1投標廠商資格:
a.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丙等以上)
B. 第2投標廠商資格:
a.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b.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b.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或結構工程)。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且為固定價金給付。(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2月5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