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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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工程項目及相關之新增工項。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上限:本標案履約期限內 。
擬保留擴充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餘數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提升採購效率:本案以統包辦理設計及施工,除可節省採購行政流程亦減少設計施工界面摩擦,加速執行進程。
二、確保採購品質:從設計到施工納入最有利標評選,可確保設計及施工品質介面整合,避免工程最低標由劣質廠商得標施工,以延長永成戲院木構件使用年限及施工品質確保。
三、可縮減工期:由原本設計、施工二階段發包,縮減為一次性統包招標可節省採購程序,此外本案空間已再利用作為各項藝文展演場所,均已預排各項活動,藉由統包方式辦理可有效控制時程,避免施工延遲影響後續活動進行。
四、無增加經費:本案需依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執行,廠商只能依本局預算辦理統包工程,無增加經費的可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組成方式
1. 本採購案第1投標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含以上)、第 2 投標廠商資格為「建築師事務所」
2.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2 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專業分包廠商取代第 2 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4. 前項專業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
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
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 4 月 11 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
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3.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條)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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