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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契約履約期限內,以公告之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就符合後續擴充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綜合營造業(E101011)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投標文件清單: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
■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
■單價分析表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切結書1: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投標廠商。
■承攬工程手冊。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本採購之押標金:
■(1)有(可複選),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如「附說明1-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
■(1-1)押標金金額(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新臺幣130,000元。
■(1-3)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廠商應檢附經認定或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證明,若未檢附,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本款總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1-5)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另符合本項條件之營造業,機關於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60,000元。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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