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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履約項目包含照明設計、燈具購買及安裝,符合「統包實施辦法」規定「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故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採財物統包方式辦理招標採購。
基於不同廠商所提供之服務上迥異,係屬異質採購之財物統包案,異質採購評估如下:
技術:本案屬景觀設計案,故承作經驗、燈具選購、施作安裝、機電安全及呈現效果等會因不同廠商而有所影響。
品質:不同廠商設計使用之燈具規格、品質、安裝及維護管理等均大有不同,服務品質上亦具差異性。
效益:本案完成後在視覺觀感、使用電費成本、燈具維護等效益受不同廠商之技術及選用燈具品質等而有差異。
商業條款:各廠商之服務會因團隊人員不同而有差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書圖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且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E6、E8、I5、IB、J、F類項之一,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1000萬元工程適用)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支票抬頭為「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請勿寫簡體「台」;以現金繳納者需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者免附)
■服務建議書(1式 10 份)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月6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3.12/18修正投標須知電子檔,109/1/3補充編號12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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