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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與本標案有關之設計監造 。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案履約期間內 。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餘數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2.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景觀專業技術服務公司(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或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養護、經營管理或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劃管理等業務)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建築師事務所檢附無欠稅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
切結書2正本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月17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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