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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與本工程相關之專業設備。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工程履約期間。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商之登記營業項目需具備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4010 機械安裝業(舞台機械設備部分)、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燈光設備部分)、E601020 電器安裝業(音響設備部分)及E601010電器承裝業。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影本: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4010 機械安裝業(舞台機械設備部分)、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燈光設備部分)、E601020 電器安裝業(音響設備部分)及E601010電器承裝業。
■2.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4.押標金
■5.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6.標單正本
■7.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正本、電子試算表光碟
■8.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9.切結書1正本
■10.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 12 份)
■11.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
■12.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1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14.廠商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另須繳納押標金250萬。(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5月8日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
理。
4.3/22補充工程釋疑單。
5.4/24變更電子檔如附件說明-修改招標文件電子檔編號12.13,補充規範16。
6.5/15變更檔案,請參考變更申請單。5/16補充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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