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臺南市政府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
■投標廠商依特性應檢具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有效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
(1)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有效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 有效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工會
之會員證
■投標廠商應共同檢具證明文件
1.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4.標單正本
5.估價單
6.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8.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9.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若係由宅配或快遞方式寄送者,「收件人」欄位請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以利本局統一收文。此外,為避免投標文件錯遞至局外其他機關(單位),致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收件人」欄位勿填寫承辦人之姓名。
2.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釋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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