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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與本案工程機關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服務。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採購案履約執行期間 。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案採購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餘數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於簽約後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並具備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2) 若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決標對象之廠商。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應附之資格文件及其他文件:
A.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負責人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
B.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C. 最近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
D.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E.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F. 投標標單正本
G.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H.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I. 服務建議書(乙式 18 份),可編輯之電腦檔案光碟乙式2份。
J. 切結書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K.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該等證明文件。
L. 所列應附之聲明書、投標標單、專業分包協議書等,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式為之。
附加說明
1.廠商標封若由宅配快遞寄送,收件人請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切勿寫承辦人姓名,以免錯遞至局外單位,影響開標權益。
2.本案有後續擴充需求。(詳投標須知第16條)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9月27下午5點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逾期不予受理。
4.本案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固定費率5.41%(含稅)給付。
5.本案置競圖獎勵金,第一名獲得優先議價權,第二名競圖獎勵金新台幣50萬元,第三名競圖獎勵金新台幣25萬元,第四競圖獎勵金新台幣15萬元、第五競圖獎勵金新台幣10萬元,得從缺。
6.9/22更正評選須知。
7.10/5新增成功國小北棟圖。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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