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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標案所列履約事項。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增加1個月(即至106年1月31日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標案契約價金之12分之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4F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研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F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規定,並經政府登記有案,應具有清潔服務等相關行業之業者。。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1000萬元工程適用)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切結書5正本(投標廠商,屬人力派遣性質勞務採購案之投標)
附加說明
1.投標文件若係由宅配或快遞方式寄送者,「收件人」欄位請填「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總收文」,以利本局統一收文。此外,為避免投標文件錯遞至局外其他機關(單位),致影響投標廠商權益,「收件人」欄位勿填寫承辦人之姓名。
2.本採購案有後續擴充之需求(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十六點)。
3.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5時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釋疑。
4.本採購案之預算於完成法定程序以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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