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704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電子郵件信箱
lifan@mail.tainan.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於本工程驗收合格前。
(2)金額:以不逾新臺幣1,883萬4,784元整為原則。
(3)項目:為本工程施工期間之隱蔽處、新發現或周邊環境…等屬古蹟修復再利用之必要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4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3號(許石音樂圖書館B1)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13日曆天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主要履約項目非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列大宗資材,爰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E101011) ■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廠商聘任之古蹟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1. 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3)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 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廠商聘任之古蹟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附加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如有不一致地方,應以「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及內附招標文件為準。
※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段及同一地點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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