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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原合約內,擴充修復工程委託工作報告書費金額:242,709元,配合修復工程後續擴充項目,另含於修復工程委託工作報告書費用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樓(文物管理及行政組)
履約期限
應於修復工程竣工日次日起90日曆天以內(不含審查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文化部發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或第20條規定。
其資格應具下列之一。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基本資格證明:
1、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1建築師(技師)證書影本。
○2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學術機構:
○1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執行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教育部核頒助理教授以上(含助理教授)聘書影本。
○3執行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法人或團體: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該法人或團體同意執行主持人參與之授權書或公文。
○3執行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郵遞區號:110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如有不一致地方,應以「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為準。
※報價單(空白)原總價為新臺幣351萬3,734元整,更正為新臺幣327萬1,025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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