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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竣工前;鋼構橋體及再利用所需增加事項;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金額範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樓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51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登記合格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甲、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泥作)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
乙、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A.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或再利用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押標金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標單正本
▓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切結書1、3、4正本
▓服務建議書(1式8份)
▓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正本
▓聘任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證明書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郵遞區號:110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如有不一致地方,應以「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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