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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1)機關列冊舊料搬運至建材銀行(含上架)。(2)為儲料所需增購儲物櫃。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契約履約期限內(詳契約)。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本案採購採購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金額範圍內, 預估所需經費92萬2,07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5巷1號3樓(文物管理及行政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合法廠商。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依法登記開業之合法廠商: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計畫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若為現金繳納者,請將繳納證明置於投標文件中)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標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含總表、明細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郵遞區號:110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處3樓行政組張執中 (電話:06-2217052轉507、傳真:06-2213160)。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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